
新双峰客户端10月12日讯(通讯员 陈奎淋)近日,双峰县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非法运输毒品案件,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0.77克。
甘棠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接到线索,称辖区凌某贵可能在参与毒品交易活动。副所长邹树红立即对其进行调查,通过分析研判,掌握了其非法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9月19日晚22时许,凌某贵驾车前往青树坪镇某公园进行毒品交接,其将毒品藏匿在约定位置后准备离开现场时,民警将其当场抓获并缴获冰毒、麻古共0.77克。
经审讯,凌某贵如实供述其于当晚21时许驾驶车辆在外地一马路边拿到毒品后,再将毒品运往约定地点的犯罪事实。
目前,凌某贵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提醒】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所在地。双峰公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运输毒品也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切勿为了一己私利而运输毒品或帮助他人运输毒品,要远离毒品和预防毒品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审:李娟
二审:欧阳亚辉
三审:刘郁鑫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 bm@lds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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